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 征管费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
征管费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
根据《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办
发〔2013〕25 号)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
〔2015〕81 号)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代征工作,
保障代征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代征征管经费使用效率,防范经费
支出管理风险,现将工会经费征管费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征管费用的提取和拨付
经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工会经费的代征费用,由
市州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按当年地税部门实际代征工会经费
总额的 6%以内的比例提取(其中,5%以内由各市州总工会和省
直机关工会直接拨付给当地地税部门,1%由省总工会汇总后拨付
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分配)。征管费用在次年 3 月底前予以拨付。
二、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算编列
1.省总工会每年根据全省上年度地税部门实际代征工会经
费总额,按不少于 1%的比例编列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
算。
2.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每年根据本地区地税部门
代征工会经费的情况,适当编列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
算。
3.省总工会编列的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算,按全
省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完成情况进行统一分配,并于本年度内
拨付到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用于开展经费收缴工作。
4.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中用于对下级工会拨付
的编列“补助下级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本级工会使用的编列“业
务支出—专项业务费”预算科目。
三、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使用
1.所编列的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必须专款专
用,应全部用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2.收缴工会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推进工会经费地税
代征工作,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工作宣传、人员培训、工作考
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其费用报销按工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
定执行。
四、征管费用和专项工作经费会计核算
1.收到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借:银行存款,贷:拨缴经费收
入(或应付下级经费),贷:其他应付款—税务代收征管费。
2.收到省总工会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借:银行存款,贷:
上级补助收入。
3.拨付当地税务部门征管费用时,借:其他应付款—税务
代收征管费,贷:银行存款。一律不能在往来科目中坐支征管
费用。
4.向下级工会拨付专项经费时,借:补助下级支出,贷:银
行存款。
5.使用专项经费时,借: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贷:银
行存款。
五、征管费用的结算
省总工会、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县总工会在分
成结算代征经费时,先在征收经费总额中扣除提取的 6%以内的
征管费用后结算拨付。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总工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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