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本人汽车违章记录的问题
来信人: 众星朗朗
来信时间: 2018-04-20 17:04:08
内容:

近日收到违章信息:“您的小型汽车湘F****于2018-04-11 19:37在炮台山路与新胜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的违法行为(记3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麻烦交警核实一下,为何被记录违章?具体违法行为是什么?能否提供照片或者视频。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 2018-05-02 09:08:59
回复内容:

您好!

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您的牌号为湘F****的小车于2018年4月11日19:37在炮台山路与新胜路交叉口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罚款100元,扣3分。您车辆违法停放的路段左侧就设置了“全路段禁止车辆停放的”禁令标志牌,现被电子警察抓拍到,如您对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您可以持行驶证到市内任意交警大队处罚窗口调取证据照片核对,也可以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机动车违停分两类。一类是在绝对禁停路段违停。绝对禁停路段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有辅助标志说明。设有这种标志的路段,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驾驶人即使临时停车后立即驶离,也已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可依法记3分,罚款100元;另一类是在相对禁停路段违停,即在未设禁停标志的路段违停。在这样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才构成违停,不记分,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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