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关于探亲假的相关事宜
来信人: 陈正舟
来信时间: 2018-08-19 12:03:05
内容:

因为之前看到贵部门关于探亲假事宜的回复,其中有一条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我们夫妻户口所在地在一起,但是在两个相隔千里的不同省份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也不算异地吗?是否所在单位开出证明就可以享受探亲的相关政策?因为户口所在地一致,到单位报销探亲路费的时候可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8-09-03 10:58:06
回复内容:

陈正舟:

您好!来信已收悉!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再次反馈: 贵单位回复的内容在我的咨询里面都有,而我问的问题却仍然没有回复,感觉答非所问
反馈时间:2018-09-04 21:38:24
再次回复:

陈正舟: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我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0730-8882359。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5日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信时间:2018-09-05 0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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