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车辆年检不能与违章处理捆绑
来信人: 刘文夏
来信时间: 2019-05-14 13:29:33
内容:

本人于2019年5月7日在康王车管所,给家用小轿车年检。本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但由于本人的车辆违章没有处理,车管所工作人员就不给予发放车辆合格检验标志。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车管所与交警队违背了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最高法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既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本人通过12345热线反映了以上情况,交警队回复的情况如下: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再申请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

本人对交警队回复意见表示严重的不满意,请问有关部门,到底是中国法律重要,还是条例重要。请相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 2019-05-22 15:38:39
回复内容:

刘文夏同志: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队伍越来越庞大。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3亿辆,驾驶人达4.1亿,机动车、驾驶人总量及增量均居世界第一。体量庞大的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队伍给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压力。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对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让交通违法者付出高于守法的成本和代价,以震慑潜在的违法人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所有人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检验合格后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无可非议。

同时,对于公民来说,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果交通违法处理与机动车年检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督促交通违法行为人履行义务,意味着大量的交通违法记录会无限期拖延,交规就形同虚设了。事实上,车辆年检与交通违法挂钩并没有侵犯车主的合法权益,车主只要履行义务,将车辆所涉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完毕、车辆检验合格后即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在主张权利的同时,请履行好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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