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请问岳阳交警部门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来信人: 张语桐
来信时间: 2019-06-01 10:39:37
内容:

三天前,我家宠物狗在小区楼下被一辆车撞后当场死亡。当时车主直接继续行驶,是目击者提供信息才将车主找回,且车主来了后态度极其恶劣,首先一口咬定不是她撞的,并且发出类似于  撞都撞死了你要怎么样 等言语。包括调了其行车记录仪后确认是她撞的后仍然没有一丝歉意。由于我们当时的确也有看管不当,所以我们一直积极协商,并且明确表明,我们不会要一分钱。但是,人作为有情感的动物,我在道德情感上无法原谅这个车主的态度,就连我狗死在地上了,吐着血,她还在鞭尸 说我家狗死就死了 灰不溜秋长得像只黄鼠狼。我搜索了许多资料,询问了身边相关的的律师朋友都告知我这参照道路交通法,她损害了我的个人财产,应当属于交通事故。我选择报警122,可被122告知,因为我们没牵狗绳因此这不能属于交通事故。那么我当时就产生了质疑,是不是交通事故,是应该取决于这是不是我的个人财产,难道取决于我是否牵了狗绳吗? 这难道不与道路交通法规相悖吗? 我家的狗出事前一秒我们都紧紧抱着,并且疫苗本之类的都齐全。后来接警员告知我,这是他们领导定的规定。我想问问看是哪个领导有这个独特的想法,有这个权利,这不是公开在打国家法规的脸吗? 我的诉求是予以立案,公正合理处理,我在网上查询了大量资料与案例,她撞了我的狗逃逸可以构成肇事逃逸。哪怕我的诉求不能达到,我也希望引起市长重视,希望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哪个领导可以有无视法规的权利。谢谢!!


附件1:DB095350-0A6A-40E8-8243-C89C5DC5AC44.jpe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 2019-06-03 16:22:44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宠物管理相关法律,宠物狗必须圈养或由主人用绳子牵领,在主人身侧,而您的宠物狗脱离您的管束,跑到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发生事故,属于您没有尽到照护和监管职责。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在民法上属于您个人财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中的解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个人财产损害的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的附加物的损失,但不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宠物狗。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按照民事赔偿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而不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能受理。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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