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住房公积金提取用来支付房租事宜
来信人: 小吴
来信时间: 2019-06-13 15:40:55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

本人2016年在湖滨滨水翡丽城买过一套房子,在2017年因为我生病需要治疗,所以低价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因为对方经济方面近年来也出现了困难,一直没能把余款给我,也就没有办理过户,但是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也陆陆续续转账给我30万元左右,都有银行流水作证,因为我现在租房居住的,平时还要抚养小孩,还要花钱买药,生活比较拮据,我想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请问可以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积金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6-14 09:36:15
回复内容:

吴女士: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心与关注!

就您咨询的住房公积金事宜现予回复:根据住建部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规定,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现因您出售的房产目前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您名下的房产状态并非无房,所以根据文件精神您不符合无房提取条件,不能提取您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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