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关于公户车辆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20-11-10 12:45:24
内容:

近期有很多人在朋友圈和网络发布了关于公司新购车辆在2021年1月1日开始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想咨询2021年1月1日之后企业购置车辆还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16 11:25:47
回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政策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汽车,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0年12月31日以后新购进的汽车,可分4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次反馈: 谢谢税务部门的耐心解答。
反馈时间:2020-11-16 15:06:20
再次回复:

谢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涉税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谢谢!

回复部门: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20-11-16 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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