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房产价格调节基金
来信人: 单林林
来信时间: 2012-12-12 15:42:44
内容: 根据“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交易房产按交易总额的0.3%征收,由出让方支付;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0.2%征收。目前,枫桥尚城通知业主交房,需按照总房款的0.2%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请问:交房应当是属于房产交易,价格调节基金应该是由出让方(开发商)支付,为什么还要向业主收取?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 2012-12-27 10:01:23
回复内容:

 

  经核实,业主单林林反映的情况属实。已责令新置业有限公司(枫桥尚城)退还转嫁给业主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回复了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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