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国土证更名是否该收图纸测量费
来信人: 黄长江
来信时间: 2012-11-06 09:16:04
内容: 尊敬的市长先生: 我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决议将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为与经营项目一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其他都没有变)。 在进行国土证更名时,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告知,10年前的国土证后附的平面图没有坐标,要重新测量定坐标,我们按要求委托区国土分局测绘大队进行了重新测绘。可拿图纸时,测绘大队经优惠后还要收18000元测绘费,因为我公司的土地面积22410m2(长、宽为163m*170m,刀柄型)介于一幅图纸与两幅图纸之间,收费依据是《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字[2009]17号)。我们要求提供湖南省物价局的规定,对方拿一个复印件说是湘价服[2012]87号规定的。我们查阅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及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规定为,地籍测绘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标[2002]3号文件定标准的75%执行,可对方坚持要收18000元测绘费。 我们认为国土证更名其国土证上的附图,不应由企业再次支付测绘费,因购置土地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我们想知道,如应收费,应按那个文件规定收费,我公司应交多少费用。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 2012-11-08 16:23:37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测绘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土证变更登记时,如经现场调查,地型、地物、界线等有变化的需要重新测绘;国土证后附的平面图有坐标或坐标图不是取用的现行1980西安坐标图的,需重新测绘,必须取用现行1980西安坐标图。

该公司的土地面积为22410平方米,属0.05平方公里以下图幅按小面积标准幅计价,根据湘价服[2012]87号规定,按照国测财[2002]3号文件规定取价公式及标准,按75%计费为1814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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