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
来信人: 李顺
来信时间: 2011-05-01 10:56:42
内容: 黄市长您好!我想帮我爸咨询,我爸是一名76年退伍的退休军人,1977-1986年任村支部委员,会计计十年、1987-1988年在乡北总干熊市支渠工程测量二年、1989年至1993年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现在在家无业,母亲体弱多病,还有高血压,无经济来源,想咨询下有没有退伍军人的优扰政策。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1-05-20 15:13:00
回复内容:

岳民信字〔201140

 

关于李顺同志有关信访问题的回复

 

市政府:

岳阳市北港乡枫树村中门组李顺,通过市长信箱咨询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现回复如下:

目前适用退伍军人优抚政策有以下四类:

1残疾退伍军人。是指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必须已在部队评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经审批可享受国家伤残抚恤待遇。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111起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类慢性病尚未治愈,且未达到评定残疾的条件,又影响终身身体健康,退伍时其档案有原始医疗病历,其病历符合带病回乡的病种范围,又无工作单位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审批可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补助。

3、参战退伍军人。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所有参战行动均必须有档案记载,符合中央规定的参战时间、地点、部队代号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经审批可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4、参核退伍军人。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过核试验的人员。1954111以来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审批可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特此回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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