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对回复的疑惑
来信人: 黄飞虎
来信时间: 2011-08-23 23:11:04
内容: 交警部门"太差钱" "市长信箱"有一封反映交警部门"拖车收费问题"的来信,摘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规停放车辆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岳阳我行我素,罚款100元,拖车单位收拖车费二百元。公安局的回复是:交警没有拖车,故委托民营单位拖车来来完成拖移工作,收费是严格按照有关清障、施救服务性标准执行。 这个问题不少车主反应强烈,听了刺耳。交警部门拖走违停车辆与清障施救拖车,一种是执法性质,一种是服务性质(注:属个人理解,可能有误)。民营拖车干活收钱正当,但如果我们给交警部门配备拖车,使其具备规范执法的能力条件,这种现象就会消除。提到警风、警纪、行风形象层面考量,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财政支持,不能让交警部门"太差钱"。 等“回复”后回复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1-09-16 18:22:00
回复内容: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你关于《对回复的疑惑
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岳阳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市民开始购买小车作为代步工具,城区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加上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严重不足,导致停车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日益严重,交警部门工作任务和管理难度日益繁重。为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支队全面加大了对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车辆,一律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由于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拖车和施救车,一般采取委托拖车所有人实施拖车或施救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市民误认为是交警部门在收拖车费,这也是我们工作上的不足之处。对于市民反映的城区拖车收费问题,交警支队十分重视,专门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并已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请求政府尽快解决拖车购买经费。等拖车配备到位后,我们将严格落实“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有关规定。
同时,非常感谢您对交警工作的监督、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法、提升水平,共同创建岳阳美好、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