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控流保学谁之责
来信人: 徐斌
来信时间: 2013-02-23 20:32:50
内容: 您好!我是岳阳县城关镇中心学校教师。我有一事要向您反映。 新的学期又开始了,令教师们担忧的是每期开学时一部分学生要辍学,教育局向学校施圧,学校向老师施圧,一定要做好控流保学工作,流失学生多的班级要受罚! 控流保学是教师的职责吗?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可见,控流保学是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没有半个字提到学校和教师要做控流保学工作。 所以请岳阳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岳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把自己应该担当的责任担当起来,不要推给老师,老师也只能是协助做些工作!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3-03-04 09:54:13
回复内容:

徐斌:

你好!你反映问题,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职责,在控流保学工作中同样如此。政府有职责,教育部门也有责任。县委、县政府在组织学生入学,确保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中,历来要求政府和教育部门联动,动员村(居)委会、司法所、学校多管齐下做好学生控流保学工作。但是,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县委政府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和学校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学生入学动员工作,具体由乡镇、村(居)委会和学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学生控流保学工作。也就是说,县委政府和教育局负责我县范围内控流保学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村(居)委会和学校负责各自范围的具体落实。因此,乡镇、村(居)委会和学校教师在控流保学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在控流保学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政府行为有所缺失的现象,村(居)委会、乡镇司法所参与不够。县委政府和县教育局多次要求乡镇、村(居)委会和学校密切配合,切实有效做好控流保学工作。我们也会将你反映的情况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乡镇、村(居)委会积极参与到学校控流保学工作中来,动员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学生的控流保学工作。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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