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谁来保护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
来信人: 李志高
来信时间: 2012-03-22 22:48:36
内容: 盛市长:您好!我叫李志高,是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周叶组的农民,此次给您写信,主要是反映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我的权益受到侵犯,寻求得到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1951年出生,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历了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等,自家分有自留山、自留地(当地人民政府发有自留山使用证);有宅基地及房屋;我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孩子在城镇工作。我原来户口一直在农村,2008年我被医院查出患有脑膜瘤,为了方便治疗,我将户口迁入到孩子名下。2010年我所在村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其中包括我的宅基地、房屋、自留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土地安置款时,以我的户口已迁出为由,未将我列入安置之列,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我找当地乡、区两级政府解决未果。中央和省委都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总理和省长都说了:“要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不能将社保、住房、城市户口等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交换,剥夺农民应有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字字句句也都有依有据,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我现在是一个61岁的老人,无任何经济收入,无任何社会保障,现又疾病缠身无钱治疗,加之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今后基本生活更加无以保障。今天写信给您,恳求您给我做主,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敬礼 诉求人:李志高 2012年3月22日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云溪区
回复时间: 2012-04-24 08:25:22
回复内容:

    云溪镇上街居委会居民李志高(原云溪乡滨湖村周叶组村民),向省、市、区长信箱写信反映:《土地财产权受到侵犯,寻求得到保护的请求》。收到信访件后,云溪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乡人大主席徐惠祥同志和滨湖村书记王志强同志一起调查了解情况,并依法依规妥处此事。经调查了解:
    1、李志高1951年出生,2008年前户口一直在云溪乡滨湖村周叶组,2008年将户口迁至云溪镇上街居委会,从2009年至今,年年被上街居委会评为城镇低保户,现在每月享有190元的补助。滨湖村周叶组2010年开会讨论的分配方案中规定,征收款按户口分配,李志高的户口不在周叶组,群众也不认可李志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以没有分征收款给李志高。
    2、李志高所反映的房屋、宅基地征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经调查事实如下:1977年左右,李志高和李志明兄弟在滨湖村周叶组共同做了一栋平房,在做这栋房子的时候李志书也曾支助几百元(李志书、李志明、李志高是三兄弟)。后来李志高在云溪镇云溪小学后面做了新房子,在周叶组的老房子就给父亲李文道居住,因李志书在外工作,李志高在云溪镇居住,只有李志明一家和老父亲一起住在周叶组,尽照顾父亲的义务也多一些,包括李文道中风六年都是李志明和李志书在负担医药费,最后三兄弟商量李志书在二个弟弟建房时支助钱也不要了,李志高将在滨湖村周叶组的房子给李志明。这样李志高在滨湖村周叶组就没有任何房屋,更不存在征收其房屋没有得到补偿。
    3、李志高所反映的山被征收,没有得到补偿一事,经调查:1981年分山到户时,山林证上的户主是李志高的父亲李文道,分山时李志高哥哥李志明一家共6口人,李志高一家共4口人,再加上父亲共11人的山分在一起。这次大约征收了李志高、李志明的山共计:6.6亩,兄弟俩各分3.3亩的青苗费。青苗费1530元/亩,李志高应得5049元,李志明还多给李志高50元,李志高共得青苗费5100元。土地征收款放在组集体,根据周叶组的分配方案,土地款按户口分配,因李志高的户口不在周叶组就没有分到土地款。在责任山被征收这一方面,滨湖村书记王志强多次找组长及群众代表做工作,并组织周叶组群众开会讨论了李志高的问题,想适当给李志高一些补偿,但周叶组群众不同意此意见,建议李志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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