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城市无障碍化环境建设
来信人: 王再言
来信时间: 2013-08-16 08:09:56
内容:

市房地产管理局于7月1日回复了我关于巴陵尚都“无障碍设施”的咨询。我给出了基本满意的评价。但实际上我还是有相当不同的看法。特别是用规范晚于项目建设之说辞,来推脱巴陵尚都“无障碍设施”建设缺陷问题,令人尤为不满。

今天看到网上有关于“无障碍设施”不完备导致的惨剧(见附件),我觉得需要多说两句。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从认识到具体实行,实际上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了。

无障碍设计的理想目标是“无障碍”,基于对人类行为、意识与动作反应的研究 ,致力于优化一切为人所用的物与环境的设计 ,在使用操作界面上消除那些让使用者感到困难的“障碍”,为使用者提供最大可能的方便 ,这就是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思想。城市无障碍设计具体表现为方便残疾人的设施上:如盲道、轮椅通道、公共车上专用座位等。但从实质上看是给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机会。一个人 ,无论他是否肢体健全 ,是否耳聪目明 ,在人格上却应该平等 , 在参与社会生活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当他并不因身体的缺陷而参与社会的心理和行为受阻时 ,当他进入社会角色并不觉得自己与健全人有何不同时 ,才可以说实现了无障碍。

一个具有无障碍化环境的城市意味着方便所有人的生活 ,提升整个城市的生活品质。城市无障碍化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幼、伤病等相对弱势人群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 ,是方便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条件 ,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 ,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 ,对提高人的素质 ,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 ,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1986年7月,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下称《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完成,并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1998年4月,国家建设部又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供相关部门参考。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3-09-03 10:04:5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王再言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现回复如下: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城区新、改、扩建道路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要求,考虑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并已基本达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的建设标准。但过去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时间较久的部分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部分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还存在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有待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批后的管理和监督,使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到实处。

特此回复,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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