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同工同酬什么时候实现?
来信人: 李先生
来信时间: 2014-03-10 12:07:37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2013年7月1日施行,为何岳阳迟迟不见动静。到底什么时候才施行。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4-03-13 10:13:30
回复内容:

李先生:

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反映的同工同酬的问题转我局,现根据政策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工同酬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执行。如果劳动者没有获得相应的权益,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并进行监督。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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