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办理国土证
来信人: 孙良华
来信时间: 2014-04-02 10:34:09
内容:

我是经开区湘雨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孙良华,合作社经营和住址在三荷乡洪山村庙坡组,因合作社面临资金困难需要贷款,需要国土证。

请问:

我有一栋三层房屋为农村私人自建,地址在三荷乡洪山村庙坡组,请问可以办理国土证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14-04-15 08:27:55
回复内容:

关于孙良华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信事项答复意见书

收信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对孙良华所放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我国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下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据此,孙良华要求将其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建设的用地办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能依法依程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许可,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依据现行土地抵押的相关政策规定,孙良华就是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申请贷款抵押。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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