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营运车辆交通违章处理
来信人: 黄知园
来信时间: 2014-07-17 14:42:19
内容:

您好:我在一家旅游公司上班,管理交通违章处理,从新交通法实施以来,总体来说违章大量减少,但还是有部分司机无责任心,加上旅游市场不景气,司机更换频繁,都因有违章记录而离职,然而驾驶员丢下这些违章就不处理了,因为受到劳动法相关规定约束,公司也没权利制定强制措施,今天特地来信咨询、求助:交警执法部门是否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图片显示、还有公司提供的部分相关证据强制执行、处理违章?不然运输企业无法生存,主要是公司没有执法权,但任何管理制度都有漏洞、有不服管理者,当然,有些事是可诉诸法律、但时间漫长,运输车辆等不起啊!任何企业是离不开职能部门的支持的!十万火急!!!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4-07-25 09:27:11
回复内容:

黄知园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信中提到的有关旅游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问题,现予以回复:

1、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交通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措施”。“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车辆、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他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必须确认机动车驾驶人,一律落实记分管理措施。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处理的通知》规定:“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所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因此,作为旅游公司所属的大中型客车都必须严格依法予以记分处理的。

 2、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当严格记分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并依法对确定的驾驶人予以处罚和记分。”

“营运车辆运输企业、校车经营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时不能确定违法行为驾驶人的,上述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核实违法行为驾驶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营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车属单位如实填写出车记录、安检记录、驾驶人交接班记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便及时确定违法行为驾驶人。”

交通安全是旅游公司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旅游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旅游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应当配合调查核实违法行为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出车记录、安检记录、驾驶人交接班记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公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隐患,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四条规定:“严禁代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过监控设备记录录入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接受处理,不得经由中介代办。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必须查验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将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备查,相关法律文书签名必须与上述证件保持一致。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处理的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旅游公司对所属机动车及驾驶人负有管理责任,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及时确定违法行为驾驶人,并及时督促违法行为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

4、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的手机号码、联系地址、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报变更。旅游公司及时变更在“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 录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通信联系信息,可以及时获得所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信息。

我局交警支队已建立了交通违法提示和告知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我们将通过交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送手机短信、邮寄信函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还可以通过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服务电话8521905、互联网“平安在线”公共信息查询平台等形式查询,让您及时了解所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避免出现您反映的因司机更换频繁、有违法记录就离职等问题。

特此回复。

再次反馈: 这些规定我都知道,我现在求助的是驾驶员违了章撒手不管,多次催促也无济于事,更有甚者将公司电话设置为黑名单。主要是公司不是执法单位,没有强制处理的权力,交警处罚中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能够强制执行、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谢谢!
反馈时间:2014-07-25 13:11:40
再次回复:

黄知园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交警支队正在组织处罚、法制部门研讨,并致函省总队请示处理办法。如省总队有批示,我们即按总队批示执行。

特此回复。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回信时间:2014-08-06 1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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