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请根据实际困难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来信人: 德义翔泽
来信时间: 2014-07-23 08:01:15
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长沙人,省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员,属于省直单位。已在湘阴公积金中心缴纳七年多。本人2010年在长沙市通过省直公积金中心贷款买房,没有动用湘阴公积金中心的资金。目前公积金账户里有三万余元,而房屋在装修,妻子怀孕,经济压力非常大,已向朋友两次借债,希望领导能批准我这种异地贷款买房的情况提取公积金使用,解决目前困难!!
       且通过了解,有其他公务员也通过特别批准领取了本来县公积金中心拒绝发放的金额。政策越来越关注民生是根本。
         请与办理为感!!!!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积金中心
回复时间: 2014-07-23 16:23:54
回复内容:

你好!

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的信件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1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一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且同一套房屋只能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业务。

经查,你于2010年9月份以购房的名义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阴县管理部提取本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故不能再次申请提取。敬请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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