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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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根据实际困难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
来信人: | 德义翔泽 |
来信时间: | 2014-07-23 08:01:15 |
内容: | 领导您好! |
回复部门: | 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 | 2014-07-23 16:23:54 |
回复内容: | 你好! 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的信件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1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一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且同一套房屋只能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业务。 经查,你于2010年9月份以购房的名义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阴县管理部提取本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故不能再次申请提取。敬请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