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户籍改革
来信人: 方烨
来信时间: 2014-08-01 16:11:40
内容:

尊敬的市长:

国务院已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已经明确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年限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意见》与目前市政府政策有些不同,请市政府尽快根据《意见》制定新的户籍政策。使广大符合条件的人员落户市区。

目前政策,还是按岳政发[2005]31号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需经过社区、街道、楼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三级审批,才能拿到户口迁入管理卡。再到政务中心办理。而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为迁户口跑断腿。还处处受阻(因有些工作人员对政策不了解)。

建议:

1、尽快根据国务院意见制定新政策。

2、在新政策出台前,取消楼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签发的户口迁入管理卡,直接由市公安局在政务中心的窗口办理。或楼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政务中心设户籍窗口和市公安局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政务中心就可以把户口签好,不用社区、街道、区政府几处跑。

还有一个疑问:劳动就业入户到底需要哪些资料?需要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吗?如果用人单位是私营企业呢?怎么接收?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4-08-07 17:12:34
回复内容:

方烨同志

您好!

我局收到您通过市长信箱写信反映《关于户籍改革 》的信访件,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方烨同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关心!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将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岳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目前,我们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等业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岳阳楼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户籍管理办签发户口迁入管理卡是当时加强中心城区户口管理的产物,市公安局已多次向政府请示撤消岳阳楼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户籍管理办。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般务工经商人员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在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人员,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落非农业户口的。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须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要求所需材料:一般务工经商人员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的: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户的,除提供以上凭证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需满相应年限)外,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的要求。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单位在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相应年限,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在评选推荐地落户的: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特此回复。

再次反馈: 请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楼区和开发区户籍管理办公室。迁户口直接到政务中心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反馈时间:2014-08-14 12:37:50
再次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所提的建议,为广大市民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回信时间:2014-09-02 17: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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