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是否应该办理人事代理
来信人: 李强
来信时间: 2014-09-19 09:11:09
内容:

本人97年从正规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乡镇经营管理站工作,国家干部,全额事业编制,档案存于组织部。2010年调入规划局任办公室主任。请问局长,本人是不是应该办理人事代理?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临湘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4-09-25 16:08:56
回复内容:

李强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临湘市人社局现就相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一、国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年3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岳阳要求。岳办法2000年23号文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聘用(任)制,停止一切“招收”、“调配”、“派遣”等形式的进人。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2003年12月底经岳阳市常委会研究,岳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通知》(岳办2003年119号)明确规定:各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实行聘用制管理,新进人员不再按传统的方法办理人事调配手续,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才中心代管。”据此,中共岳阳市人事局下发了《岳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实行聘用(任)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岳人发2004年12号)作出规定:凡2000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三、人事代理起始时间。凡2000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人员,其人事档案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四、关于您的情况。您在1997年通过国家统招分配在临湘市城南乡政府站所工作,2010年重新聘用到建设局下属单位上班,适用第二条内容,属于人事代理人员,应向人社部门缴纳人事代理费。

湖南省规定的人事代理有偿服务标准:《湖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年106号)第九条规定“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后湖南省物价局出台湘价服2002年190号文件核定按每月25元(300元/年)的标准收取;2008年4月1日后湘价服2008年39号文件核定按每月20元(240元/年)的标准收取。湘价服2011年86号文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为240元/年,目前我省各地都是按240元/年的标准收取。

感谢您的来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