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景凯阳光无竣工验收备案表强行交房
来信人: 傲风
来信时间: 2015-03-31 19:51:05
内容:

景凯阳光城于3.30日在工程没有竣工,无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强行进行交房,欺瞒群众,请进行查处。现大量业主拒绝收房,开发商既无办证期限业务补偿方案,且态度极其恶劣,房产局一同志协调仍无果,开发商极其嚣张。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04-01 15:14:03
回复内容:
你好!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如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则构成延期交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方逾期交房的,买受方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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