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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天成花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来信人: | xb19771122 |
来信时间: | 2015-07-17 13:01:55 |
内容: | 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18日施行,我小区天成花园一二期工程于2011年已办理房产证,请问了:一二期业主是否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没有,那以后物业共有部分要维修谁负责?是不是从第三期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申请? |
回复部门: | 岳阳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5-07-24 11:05:18 |
回复内容: |
xb19771122:
你好,你的来信业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岳阳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县政办法〔2013〕12号)文件要求,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自愿原则以幢为单位补建。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和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可决定限制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管理权。
二、岳阳县天成花园三期14栋、16栋、17栋、18栋、19栋所缴纳的维修资金包括利息属于该5栋业主拥有,用于该5栋房屋保质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