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在开发商违约时怎样才可以退房(景凯阳光城)
来信人: 曾英
来信时间: 2015-07-21 11:34:14
内容:

市长先生,

你好!我是一名80后普通老百姓,父母用毕生积蓄付了首付购买了景凯阳光城的商品房,开发商承诺一期2015131日交房,二期2015331日交房。可是如今2015721日仍毫无音讯,达不到交房标准。五个验收分证,迄今为止一个都办不下来,来来往往与开发商协商处理,一直总是得不到维护业主基本权益。。。让业主们劳神,每天为了房子的事夜不能寐,如今只想与开发商做个了断,将房子退掉。可这对我们普通人,在政府部门没有关系的人是难上加难,市长,请问针对我们这批购房的消费者来说,在房子不能达标时,怎样做才可以将房子退掉???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07-23 09:18:39
回复内容:

曾英,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1、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如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则构成延期交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方逾期交房的,买受方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60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3、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第二十二条: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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