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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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小孩更名 |
来信人: | 简碧霞 |
来信时间: | 2015-08-01 16:57:27 |
内容: | 我的宝宝快三岁了,我想给他换个名字,请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要做哪些申请!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5-08-05 10:06:35 |
回复内容: | 温碧霞同志: 您好!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您如果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直接联系。谢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