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花板桥板桥花园(又名桥板福坻)违规交房
来信人: 小徐
来信时间: 2015-09-18 11:45:32
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花桥板路板桥花园(又名桥板福坻)的一名业主,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后开发商电话通知交房延期三个月。2015年9月12日开发商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通知9月15日正式收房,当日我们业主来到售楼部收房,提出查看此项目的政府审批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现场查看房屋实际情况,但开发商未能提供此项目的政府审批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且不允许现场查看房屋实际情况,声称必须先办理收房手续交清相关款项后才能现场查看房屋实际情况,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也只能先收房后再由物业去维修。

因开发商未能提供此项目的政府审批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且要求先收房再查看房屋状况,大部分业主不认同开发商的做法,没有同意收房。开发商又发通告声称9月20日后未收房的业主属于违约,要赔偿违约金,要强行收房。

请问开发商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板桥花园(又名桥板福坻)项目的政府审批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强行收房是否违规?先收房才能查看房屋状况,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也只能先收房后再由物业去维修,是否合法?开发商不能提供政府审批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又声称9月20日后未收房的业主属于违约要赔偿违约金,此举是否合理?我们300多户业主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09-24 10:32:58
回复内容:

板桥花园购房人向市长信箱反映天板桥花园违规交房等问题,我局对此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回复如下:

1、关于开发企业未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强行交房是否违规问题。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应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279条、《建筑法》61条、《消防法》13条、《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4条、《城乡规划法》45条等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如购房人认为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不能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要求收房,由物业维修是否合法的问题。

收房时购房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企业进行整改。如开发企业拒绝履维修义务可向岳阳市建设质检部门投诉。质检站联系电话;8295387。    

3、关于开发企业未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声称9月20日后未收房要求购房人赔偿是否合理的问题。

双方签订合同第11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书面收房通知下发5日起,未办理交房手续的,视同已交付。物管费自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开始征收。

合同约定之外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4、购房人如何维权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如开发商已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可要求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逾期交房、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纠纷,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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