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提前两年多缴纳维修基金是何意思?
来信人: 刘先生
来信时间: 2015-09-30 10:44:19
内容:

本人于今年6月28日(当时还没有预售证)在恒大南湖半岛购买了一套房,并按恒大规定在三日内交齐了首付,8月24日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置业顾问将一张去银行缴纳“维修基金”的单据给我,要我在几天内缴纳。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通知我取回合同。当我电话询问置业顾问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不将合同交给我?置业顾问答复因为我没有缴纳“维修基金”。这就奇了怪了,交房还在2017年12月31日,而按国家规定,房屋主体保修要按设计文件规定;防水防漏为5年;供排水、电气管线、装修等为2年。如果按最低的2年计算,再加上到2017年12月31日交房日期,前后长达4年多时间,现在就要缴纳“维修基金”是什么规定?适当提前缴纳是可以理解的,如此之滑稽的缴纳,实在令人费解。而他们却口口声声说是房产局的规定。这就好比婴儿还没有出生就要将出生后的看病治疗费、托幼费等等预先缴纳?不是笑话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10-08 12:25:45
回复内容:

电话8758192已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关于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方面的政策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购房人应当在房屋预告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应提示购房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及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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