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未收房,物业管理费用如何收取?
来信人: 吴先生
来信时间: 2015-11-10 16:39:59
内容:

市长您好

我想咨询下在岳阳购买的商品房屋,未收房,物业公司交房是要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未收房的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减免或者优惠?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11-11 14:36:49
回复内容:

吴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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