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独生子女费用如何领取?
来信人: 彭先生
来信时间: 2015-11-10 20:18:58
内容:

我女儿是1999年生的(有独生子女证),那时我在九龙商厦上班,但一直未领取过独生子女费;听之前的同事说可以领取,请问:

1.需要哪些相关证明?

2.在哪领取?

3.可以把以前未领取的全部一次性领取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 2015-11-12 08:27:35
回复内容:

彭先生:

您好!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彭先生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当由其原工作单位发放或原单位改制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发。已电话联系彭先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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