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有关房产的几个问题咨询
来信人: 邢先生
来信时间: 2015-12-16 16:14:31
内容:

你好:

我有几个问题咨询,请回复,谢谢先。

1、商品房除房产证以外,是否还需要办理土地证?

2、我现在已经办理好房产证,但未见发票。此是否影响我的权益?我是否必须要求开发商开具发票?开发商不肯开怎么办?

3、有关房屋产权年限的意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例如,我现在所购买房屋产权只有45年,是否45年到限期后该房屋产权就不归我所有了?

4、我所居住的汇金国际楼体外墙脱落严重,无论美观、安全等均受到影响,请问该事项的修补工作归谁负责?归谁监管?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12-17 09:15:42
回复内容:

邢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1、国土证办理请向国土部门咨询。

2、《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发票问题请向税务部门咨询。

3、你所指的“房屋产权年限”实际应是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房屋质保期内的维修应由开发企业负责。超过房屋质保期:由业主自行承担,公共部位维修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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