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14年未年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罚款问题
来信人: 黄女士
来信时间: 2016-03-04 12:50:15
内容:

尊敬的相关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所反映的问题。

本人在14年2月响应国家的“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号召。鼓起勇气注册公司开始艰辛创业之路。由于本人经验和资源浅薄,企业成立至今经营惨淡。14年由于政策改革企业年检改成了年报,由于我们一时疏忽未年报,导致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期,我们所管辖的工商部门(车站工商所)解除“经营异常名录”,经工商所相关领导说明,需要先交纳2000元罚款,然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后来,准备相关资料时,我通过上网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流程,了解到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在此方面要求罚款的相关规定和条文。

基于此,本人想了解由于未年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解除是否需要罚款?罚款的额度是怎么的标准?罚款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其它地区没有此类罚款?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16-03-11 11:26:35
回复内容:

黄娟:

您好!收到来信,我局企监科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年报的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岳阳红盾信息网查询或者前往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办理;

2、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罚款、不收费;

3、通过调查,市工商局企监科了解到,车站工商所认为该公司因经营住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是另一回事,需要经调查后,视情况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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