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义务兵家庭抚恤金
来信人: 雨後的回忆
来信时间: 2016-08-01 13:24:27
内容:

我弟弟义务兵有13年了,为什么没有家庭抚恤金。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6-08-05 11:58:39
回复内容:

雨後的回忆:

您好!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应当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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