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注册跨境电商小微企业的问题
来信人: 黄园
来信时间: 2017-03-08 13:34:05
内容:

市工商局领导:

之前向贵局提交过信件,得到了详尽的答复。只因自己对注册跨境小微企业问题颇多,未能在信件里一次性全部陈述,故再次烦扰,还请解答。

1、税务问题   小微跨境电商在纳税方面是不是享有优惠政策?如有,我该怎样做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哪些证明 才能享受税务减免?

2、企业名称   从政务中心工商窗口获知,如若从事电商,企业名称里需包含“电子商务”字样。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请问是这样吗?

恳请回复为盼!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17-03-09 10:36:53
回复内容:

黄园:

    你好。对你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1、税务问题会请向税务部门咨询。

2、从事电商的企业名称命名为“行政区划+**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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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 2017-03-14 16:37:36
回复内容:

您好!对您所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小微跨境电商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视同免税备案。

(二)跨境出口货物有关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国家允许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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