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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27 16:04 浏览次数:1

附件1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730-82517708251775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

依据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类型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第一款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本级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协议准入、退出情况动态调整)

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是否存在包括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

20261月至12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1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具体条、款、项、目;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列为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无扰检查

4.“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抽查对象具体范围、数量或者比例,并在备注栏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检查事项类型填写重点检查事项或者一般检查事项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7.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