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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产品医药货款工作问答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5:17 浏览次数:1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保证回款,是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四大配套政策之一。今年,我市启动了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工作。记者就相关政策采访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问: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国家有部署。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国家层面已经为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指明了方向。二是市场有诉求。随着国家和地方集采工作的持续推进,集采中选产品愈发增多,回款慢导致配送费用低的中选产品供应不及时的问题愈加突出。如此,既让集采降价惠民的改革红利大打折扣,也有违保证回款之政府公信力。破解回款难问题,迫在眉睫。三是条件已成熟。随着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的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采购交易信息和医保结算信息的互联互通。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结算以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行为信息在同一个平台操作展示,为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扫清了障碍。

  问:我市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

  答:湖南省医保局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福建、山东等地的较好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决定自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在我省范围内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工作部署,从2023年10月1日启动了这项工作。

  问:推进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对各方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答:以医药货款直接结算为切入点,有效推动解决医疗服务体系、药品耗材流通领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协同推进医保、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一是对于医疗行业,简化了结算流程,有利于净化腐败滋生的土壤,降低从业人员廉政风险,可以助推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资金使用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对于医药产业,有利于缩短医药货款结算周期,加快医药企业资金回笼,降低医药产品流通成本,减轻医药企业经营压力,助力企业腾出更多精力开展创新研发,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对于医保制度,通过医保基金先行代付医药货款,看似损失了医保基金利息差,但可以引导市场形成长期稳定预期,促进集采更加规范、更加广泛、更加深入。进而推动产生同频共振,使患者能够大量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既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又节约医保基金的无效支出,显著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显著增强群众获得感。

  问:医疗机构作为采购和货款结算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答:医疗机构作为采购和货款结算主体不变。一是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始终坚持“国家(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无论是政策规定,还是实际操作,政府(医保)在其中扮演的是组织者和引导者角色,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引导医疗机构形成采购联盟、对集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等,医疗机构及其组成的采购联盟是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采主体,是药耗采购结算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二是医疗机构现行的药品(耗材)采购计划、验收入库、票据审核流程及模式没有变,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耗材)采购主体没有改变。三是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是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为拨付,医疗机构是医药货款结算主体没有改变,只不过是本应由医疗机构拨付的货款,医保基金先行支付,而后医保部门从应付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中抵扣。

  问: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代付范围有哪些?

  答: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以下简称“医药货款”),均应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目前,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的范围仅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医药货款,而非集采药品、医用耗材的医药货款仍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主对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厘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委托管理的对应关系。

  问:从哪些环节来保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高效准确?

  答:通过对“数据上传、票据审核、对账复核、货款拨付”四步结算流程的全方位精细监管来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四级审批制度,确保结算数据、拨付资金安全。相较于之前包含八步流程的在线结算模式,目前全省流程统一、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结算模式可谓化繁为简,整体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问: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结算原则是什么?

  答:“属地管理,分级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药结算货款。各市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统一流程,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集采医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医药货款结算管理”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协议管理,厘清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书面签订《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并上传至医保招采系统。